在澳洲宝宝可以送人吗?
不可以的,从2016年4月开始的移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终身的、不可撤销的。任何单方面终止父母子女关系的尝试都是违法的。 当然,如果父母子女关系本来就不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要撤销的问题。所以问题其实就变成了如何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权撤销。
这个问题说起来就复杂了。首先就要说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这个公约是1966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虽然它没有强制法律效力,但许多国家都接受了它的内容作为自己立法的基础。其中第四十条就涉及父母子女关系: “所有儿童都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受歧视地充分发展其体质与智力,享有自由获得信息、思想和观念的权力。”(Article 27.3) 但这条规定也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受保护的权利”并没有说明是“被给予”这些权利的主体是谁——是儿童本人还是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员?国际社会上一般认为,儿童的权利主要是由父母等监护人员来保护和实现的,但这不代表着儿童没有这些权利本身。
回到澳大利亚,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国家法律渊源之一,所以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要参考判例。最有代表性的就是Re B和Re E这两个案子。
1993年的Re B是个有关弃婴的案件,当事人是两个孩子,B和E。他们的生父为了申请移民,将尚未满周岁的他们遗弃在澳大利亚的唐人街;几天后,他们的母亲来到澳大利亚,试图寻找孩子们,但最终无果。
孩子们的父亲获得了加拿大国籍,并和另一个女人结婚生了孩子。而他们的母亲则一直在努力寻找他们,直到十几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让她相信自己的丈夫其实就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此时两孩子已经25岁了。
母亲的律师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父亲的移民签证违反公正审判原则,要求撤销,理由是父亲有故意遗弃子女且伤害子女感情的行为。案件经一审二审终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母亲的诉请。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可以而且应当基于子女的意志而解除的。 五年后的Re E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当父母一方被证明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和虐待是持续并且充满恶意的时候,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被终止。
2008年的Re F案例又进一步表明,尽管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是要优先于未成年人的,但只有在父母已经被证明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恶意的、持续的、严重的侵害时,权利的行使才构成对对方当事人根本利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