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属于哪种所得?
属于“其他所得”中的“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取得下列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七)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 获得奖学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办法》同时规定,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的奖助学金和奖学金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学生得到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其他资助,如勤工俭学取得的报酬,社会捐赠、赞助的收入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获奖获得的奖金是否征税,取决于三个条件:
一是所获得的奖励是“奖金”;二是该奖项是由国家、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奖励项目;三是颁发的单位是依法拥有奖金分配权的机关、单位。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奖励才不用交税。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奖学金是指高校对学生某学期学习成绩或其他方面成绩杰出者的奖励。”“国家奖学金”由国家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符合上述规定的奖学金收入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税发〔2008〕43号)明确要求:
加强涉税信息公布力度。在依法保障纳税人个人信息安全前提下,完善税收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加大税收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披露涉税违法犯罪信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如果纳税人利用虚假身份证明及文件骗取奖学金,不仅会被追回奖金,还将受到治安拘留乃至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