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款信用社能扣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的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时,只能冻结其交纳部分,给被执行人留足履行债务所需的资金; 52条规定,对第三人依法享有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到庭接受询问,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的财产。 第三人可以代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或者限期清偿,否则法院可以对执行担保人(也就是你)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综上,如果贷款时你提供了抵押或质押,并且办理了登记,那么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拍卖你的抵押物;如果没有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则不能直接裁定拍卖你的财产,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主张。 如果贷款时你没有提供抵押或质押,那么法院就可以执行你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2、关于保证责任的问题。 你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证范围,若未约定明确的话,则需要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仅在约定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据此,在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明确了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就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各自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