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算国家工作人员吗?
不算,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九十五条明确:“以下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五)未列入国家行政机关序列的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条中亦明确:“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岗位,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经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的工作人员。”除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外,其他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公务员。在学校任职的师生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大代表;
(三)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六)监狱、劳动教养管理人员。
学生既不是国家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代表国家对一定事项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员,因此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