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国外怎么判?
1.这个案件的争议点之一在于:“被强奸的女性主动找强奸犯私了,并因此被杀”,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自杀? 答:如果被害女性因为被强奸而自杀,那么本案就是一起刑事案件;反之,则是一起民事纠纷。区别在于,前者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后者则涉及侮辱罪(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和故意伤害罪(轻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嫌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2号) 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下和解。” 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自诉,法院将依据上述两条定罪量刑。然而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法定减刑情节,行为人很有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乃至紧急避险,则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2.这个案件的争议点之二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以及如何适用本案? 答: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严重罪名,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如果查明被害人是被未成年人奸淫,而后其母前来制止,双方发生厮打,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该未成年人就应对其母被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其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应承担刑罚。 但是本案中,警方调查的证据显示,被害人系因“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后失血过多死亡”,而现场没有发现任何凶器。另据新闻报道,警方“在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详细勘查后发现,地面有大量血液足迹,并在一墙脚处发现有擦拭新鲜的可疑血迹,公安机关遂对陈某进行立案侦查”。 我不知道这些血足迹是不是未成年人的,也不知道现场是不是只有两名未成年人,更没有看到尸检报告等证据,所以并不能确定被害人系被未成年人奸淫。
我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有“未成年人性侵案”的判决案例。在60个案子中,有43个案例是发生在家庭生活中,比如父母、哥哥姐姐、舅舅等等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侵害的,还有17个案例是发生在学校生活中,如教师、同学等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侵害。 而本案报道提到的未成年人对中年妇女实施的性侵害,在我查阅的案例中是没有的。不排除该未成年人是初犯的可能,也不排除其家人积极赔偿、真诚悔过的可能。但是,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年龄以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法院应该对其科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