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延签证要几天?
根据2015年7月8日起实施的香港特区第593号法律《入境(海外地区到港人士须接受检疫)条例》修正案,所有从海外或台湾抵港的人士必须接受强制检疫令;对于在港居留但尚未申领香港身份证的外国人,同样需要遵守该规定。 有关强制检疫令只适用于“抵达者”,即在香港国际机场或其他口岸入境的人士和经机场第三国转机旅客。至于已在香港境内居住并准备离境的人士,例如经香港前往外国的旅客、外籍家庭成员等则不受此限, 但这些人在出境前必须取得香港卫生署发出的离境证明书(Departure Authorization)。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在获准延期逗留后即时离境: (a) 在递交申请时仍受入境管制限制;及 (b) 在获准延期逗留当日或之前没有按一般途径提出申请。 除上述情况外,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离境。
另外,香港入境处会根据申请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作出处理: - 如果入境处在考虑延长申请人逗留期限时,发现其不在香港或在香港期间未遵循香港法律,会先作拒绝申请的处理,直至申请人已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为止才再予考虑。 - 如果申请人曾经违反入境条例的规定被定罪,入境处将会考虑是否给予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包括在决定如何发出通知给申请人以及如何公开有关情况方面,都会采取审慎的做法。入境处不会公布那些曾被定罪但又获准延长逗留期限的人的姓名。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 逾期留港:根据第597B章《入境(非法入境、滞留及违法入境者)条例》,逾期留在香港会构成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
* 非法工作: 持旅游证件来港的人,如从事任何受雇的工作,不论报酬多少,均属违法。
* 虚假申述:根据第242章《入境条例》第33条,任何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境、过境、居留或离开香港的许可或不服从根据本条而发出的禁令,可被处以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三年。
* 不遵从指示: 根据第597A章《入境(抵港人士须知》,任何被遣送或自愿离开香港的人,倘再返回香港,即属犯罪。违例者可被处以第四级罚款及监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