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课程哪一年英国?
1832年,《改革法案》由国会二读通过后形成议案,在英王签署后成为法律。 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选举制度方面的变革。改革之前,英国的议会分为下院(House of Commons)和上院(House of Lords)两个部分,下院的议员通过竞选产生,上院的议员则由君主任命。尽管都被称为“国会”,但两院的权力范围却有明确区分,下院主要行使立法权,而上院主要行使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权和驳回否决权。
在十八世纪后期和十九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展开和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资产阶级力量和影响力大增。同时,随着殖民地反叛和民族独立运动的爆发,英帝国的统治受到了冲击。为了应对这种新的政治形势,1832年《改革法案》应运而生。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贵族院与平民院的关系。它规定,凡有选民达50人以上的地方,应设一代表名额;选民达200人之多的郡,应增加代表名额至三;每选区须选出议员一人。因城市人口剧增而原有选区未能随之调整的约40个郡和地区,其代表名额将平均加诸附近各选区,以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
新法还取消了议员终身制的做法,代之以任期制,且不得连任。当然,这些改革的受益面主要是大城市和中产的资产阶级。
第二个方面是对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这一方面内容包括建立地方选举制度和设立地方委员会以代替旧的土地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