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配偶不随行如何填表?
主申请人已和配偶分离,并拿到永久居留权 (绿卡)的情况下,移民局要求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以证实申请人与配偶的分居属实并且已经分居一年;否则将认为申请属于欺诈行为而撤销绿卡。 如果主申请人与配偶虽然仍在一起居住,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分居(例如不同的城市生活但每周都有通话或者网络联系等),并可以出示证据证明此事实,移民局也将被说服接受申请人与配偶已经分居的事实,并准予其申请永久居留权。 但如果双方仍然共同居住,并有证据表明没有分居,比如共同出游、有往来信件、相互汇款、互发email等,那么这种“假离婚”是行不通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已经拿到了永久居留权(即所谓的“绿卡”),只要移民局发现材料造假或申请人在申请中虚假陈述,该永久居留权还是可能被取消。尽管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永久居留权,但在移民申请材料制作的过程中,仍然需要遵循“适当理由”原则,也就是说不能为了移民的目的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