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未成年怎么判?
我是北京律师,主要办理移民案件,可以关注我,了解更多移民法干货文章! 高考移民案中,当事人一般涉及以下三种罪名之一: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上述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来,高考移民案的罪名逐渐由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统一调整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罪名上实现了统一。
从司法裁判情况来看,多数法院认定构成该罪,理由如下:
(一)主体方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考生及考生家长、亲友及代理咨询机构等主体都可能有通过非正当方式让考生取得高考资格的动机和行为,因此对上述主体均可能认定为该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多数判决认为行为人具有故意,但并非以非法获取考试结果为目的。因为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那么他必然明知自己所获得的考试结果是不真实的,而法律并不承认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故此时行为人的故意就不是目的意义上的而是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了。
(三)客观方面:多数判决认为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黑客等手段获取考试信息,为个别考生获得考试资格或增加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体现为对于“情节严重”的把握。有的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