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移民什么意思?
首先,政治庇护这个概念是美国开发的,是指外国人因为其人民或政府的行径受到迫害,而到美国寻求避难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会有庇护这个想法呢? 这就要从美国历史说起,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除了早期接纳的欧洲白人后裔以外,还有很多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所以美国从建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移民色彩。
1793年国会通过《外来难民和囚犯法案》接收外国难民,该法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一国国民为“政治难民”,并给予他们在美国定居及参加公共服务的权利;1820年,门罗总统首次使用了“政治庇护权”的概念;1855年,加利福尼亚批准了有关庇护的法律;1968年《移民和国籍法》规定,任何人只要证明自己是由于宗教、种族、国籍或者政见等原因而被迫离开原居住地,并有理由畏惧返回原居住地者,即可申请并获得“政治庇护”。
至此,政治庇护制度正式在美国确立。 而后该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断完善,到现在已经成为了移民美国的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办理政治庇护的条件。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类人才有资格获得政治庇护:
1. 因信仰、言论、集会或游行示威而遭到政府打压的人;
2. 是由于国籍或其他身份而导致受到骚扰或个人安全遭到威胁的人;
3. 曾经是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现在由于发表了某些言论或者从事了某些活动而有可能遭到报复的人。 以上三类人都属于有可能获得政治庇护的对象,但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遭到了政府的施压、骚扰或威胁,且该压力、骚扰或威胁是由于申请人所拥有的公民或居民身份以及/或者申请人在其本国或居住国所享有的权利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