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可以移民回中国吗?
当然有可能,现在国家开放了“中华人”回国落户政策(即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只要你的祖籍是中国并且有户口记录!无论离开祖国多年、无论有无移民他国,都可以申请回归故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中华人”都能回到故土。
1955年,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处理回国华侨归籍问题的指示》,明确以下四种人不能回归故土: “参加国民党反动派对人民进行犯罪活动的”“在历史上曾投靠日本帝国主义或伪满傀儡政权为汉奸的”“过去直接或间接为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统治集团所任用,并为其服务过的”“在外国入籍取得外国国籍的”…… 这项政策至今仍然有效。 虽然这些条例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但2014年外交部和中国移民局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中,对“蓝卡”持有人归国问题给出了具体参考: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适用本法。” 所以如果海外华人在国外犯罪,被法院判决后也是会引渡回国的。
总之,只要没有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记录,想回国落户还是比较难的;如果有居留记录的,无论是否犯罪,都会受上述限制。 不过,目前很多拿到永居卡(绿卡)的华人,由于享受不到中国人身份带来的种种特权和福利,一直希望恢复中国籍。而恢复中国国籍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其它国籍,因此这部分人面临两难选择:放弃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绿卡待遇回国落户,还是继续保留绿卡身份做外籍人士?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政府就曾为解决少数人员要求回国定居的问题做过一些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日渐富裕,越来越多的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以及其他国外中国公民,纷纷来华申请回国定居。
根据2003年公安部重新修订的《华侨以及获准定居的国外中国公民入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华侨以及获准定居的国外中国公民的回国定居和办理国内落户,实行户口迁移审批原则,必须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办理。目前,可以申请回国定居并且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华侨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华侨回国定居。指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不具有中国国籍,已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但未加入或未取得国外国籍的中国公民要求回中国定居,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华侨本人要求回国长期生活定居,可以在取得本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后,在国内申请落户,也可在国外申请。如被批准定居,则应返回中国,办理落户手续,取得户口后,即视为放弃原外国国籍。定居大陆地区的台湾居民也按照该程序办理。
2、国外中国公民的亲属回国定居。根据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可以在国外申请,经批准回国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持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和批准定居的通知或者确认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证明等材料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报落户。国外中国公民的亲属要求来大陆定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获准定居的国外中国公民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来大陆定居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和公安机关其他证明、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和亲属关系证明。对未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明》的华侨与境内有亲属关系的,应当由国内亲属出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国外定居证明》以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外定居证明》的认证证明,国内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关系证明,经地(县)级公安机关、侨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核发《批准定居通知书》。获准定居的国外中国公民和其亲属来大陆定居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在6个月内持被批准定居通知书到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外籍华人回国定居。指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目前定居在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该国护照和取得定居国外证明的华人,要求在中国定居。申请时,应当提交定居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取得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有关证明和本人在国外合法居留和经济来源的证明。
申请回国定居由侨务部门受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有关申请理由、国内生活来源以及亲属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入境后申请和在申请回国定居批准前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定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现住地和入境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调查询问申请人。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经有关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落户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华侨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来办理落户的,由申报户口人填写《入户申请书》,由其亲属、监护人、单位干部或者户主向拟定居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文件;
2、申请人的《回国定居证件领取表》;
3、申请人定居国外的有效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以及复印件;
4、落户本市配偶、父母、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和单位(或街道、镇)同意落户证明;
5、国外驻华使(领)馆的签证或者入境记录的复印件;
6、申请人的回国定居证件的有效期已满,应当提交申请延期的书面报告。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凡手续材料齐备,应当予以核准,按规定编定公民身份证号码发给户口簿。
上述规定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公安部户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