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保证人是谁?
泻药 先解释概念,日本法上所谓“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又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由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日本法上的保证,基本上属于法定保证的范畴(当然也可以属于约定保证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保证的法律关系。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属于法定保证范围:
1、抵押、质押或者留置权;
2、租赁物保管;
3、保管;
4、质料交付;
5、金钱给付请求权的让与或质押;
6、未到期金(预期收益)的付约定金的交付或其他代位;
7、其他属于本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者。 其中第七项“其他属于本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就是本案中的保证人规定的依据所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债权人的损失增加,即使增加的数额小于未履行的债务总额,也可要求保证人同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这里的“其他”应该就是指这一种情况了——即主债务人虽然没有完全履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题而言,由于日本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将保险列入上述保证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合同并不产生保证的效果。但是,日本法上有补充责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借款人)首先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保证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