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银行印章要全名么?
我前公司有驻日法务,负责处理各种诉讼、劳资纠纷等法律问题。 有一天他打电话给我说,“有个客户拖欠我们货款,现在在日本申请仲裁了!” 我问“你们提供什么证据了吗?” 他说“提供了双方签的协议和我们的发票” 我说那还不好办,让国内公司准备应诉资料,委托律师代理就行了…… 但其实根本不可能这样简单。
1.对方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含盖章页)和对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盖章页),而且已经在日本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并查封了我方在日在银行的存款。 如果是我方不守信用,拖欠供货的话,对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果是我方证据不足,也可以判决我方败诉。但问题是,对方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书,如果真到了这种地步,法院判决我方败诉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话,我方银行存款就会被划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就麻烦大了。 所以重点来了——为防万一,必须证明:
2.首先,需要证明我方提供的协议及发票上加盖的印鉴并不是真的。为此需要证明两点:第一,该枚公章并非我司在日常业务中实际使用的公章;第二,该枚公章在我方申报税务时并无备案。 为达到上述目的,一般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甲方提供的公章真实性,二是通过调查取证(向工商局、税务局、派出所等部门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乙方提供加盖公章文件的原件时是否存在虚假情形。
3.其次,还需要证明虽然合同盖的是假章,但乙方已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即证明交易的实际发生。 一般采用的证据包括:货权转移凭证(提单、仓单),交货记录,发货清单,对账记录,付款记录,发票签收记录等。
4.需要证明即使对方享有胜诉权,但其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一般来说,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买方收到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卖方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向买方主张货款。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卖方将丧失胜诉权。为了防范风险,可以在庭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